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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段玉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玉平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1刑初22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玉平,男,1981年8月10日生,山东省威海市人,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抓获,同年4月14日至4月15日临时寄押于威海市看守所,2016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7〕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玉平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潇雨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玉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段玉平在明知其销售的胰肽糖安保健食品内非法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西药成分的情况下,仍通过中华老字号养生堂淘宝网店,将添加西药成分的胰肽糖安保健食品对外销售。其中,销售给江苏省丰县王某8盒,销售金额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段玉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证言,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照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段玉平的户籍及无前科劣迹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玉平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其销售的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成分的情况下,仍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段玉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段玉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玉平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段玉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玉平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段玉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武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正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