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杭锦后旗福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慧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后旗福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慧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839号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杭锦后旗。法定代表人赵多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磊,男,公司职工。被告王慧青,女,36岁,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慧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袁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