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屈根亮与被执行人浦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根亮,浦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317号申请人屈根亮,男。被执行人浦志强(又名浦丙全),男。申请人屈根亮与被执行人浦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628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浦志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屈根亮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清偿借款本金30000元及自2014年9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24%计算)。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浦志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屈根亮与被执行人浦志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浦志强共给付申请人借款本息38000元,当庭给付10000元,于2017年12月17日前给付15000元,于2018年4月9日前给付13000元;二、申请人屈根亮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受理费475元,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浦志强承担。现申请人屈根亮已领取10000元给付款并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浦志强已交纳受理费475元及执行费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秀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