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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5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5198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村民委员会与张林元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村民委员会,张林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5198号申请人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村民委员会,住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法定代表人:余小明,机构代码:70369007-9。被执行人张林元,男,1952年8月6日出生,64岁,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排除妨害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花民初字第04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林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五日内搬离并归还原告昆山市XX镇XX村民委员会位于XX、XX交汇处的东南方向,具体为XX侧第一排,XX往东数第一个、第二个鱼塘。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按照判决书履行全部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较长。本院认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花民初字第0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卞 渊代理审判员  袁晓鹏人民陪审员  沈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