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潘晓英与庾荣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晓英,庾荣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496号原告:潘晓英,女,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庾荣团(又名庾营团),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华阴市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潘晓英与庾荣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晓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晓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晓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由潘晓英负担。审判员 王龙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候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