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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3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孙金宝、河北金达来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金宝,河北金达来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3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金宝,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西康庄村。被执行人:河北金达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国际羊绒科技园区泰山路。组织机构代码:66366057-9。法定代表人:王福聚,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孙金宝与河北金达来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142200元,经依法对银行、车辆、房产等管理部门进行财产调查,该公司不动产在银行抵押,且被他案查封,公司设备亦在银行进行了质押,本案冻结的股权没有执行价值,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和审判员  郭玉松审判员  林书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一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