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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冉智华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鸿鸥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智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鸿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2701号原告:冉智华,男,1974年4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鸿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万寿大道12号(时代广场12号楼二楼21号)。法定代表人:颜静宁,该公司经理。原告冉智华与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鸿欧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冉智华于2017年6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智华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冉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冉智华负担。审判员  陈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