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某某商业银行与被告周某、高某某、郭某、惠某某、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某商业银行,周某,高某某,郭某,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707号原告陕西某某商业银行。负责人王某某,系该行行长。被告周某。被告高某某(系周某妻子)。被告郭某。被告惠某某(系郭某妻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商业银行与被告周某、高某某、郭某、惠某某、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预交后,原告仍不预交或者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屈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利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