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2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某某商业银行与被告周某、高某某、郭某、惠某某、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某商业银行,周某,高某某,郭某,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707号原告陕西某某商业银行。负责人王某某,系该行行长。被告周某。被告高某某(系周某妻子)。被告郭某。被告惠某某(系郭某妻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商业银行与被告周某、高某某、郭某、惠某某、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预交后,原告仍不预交或者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屈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利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