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赵海强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4刑初1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海强,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10月17日被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人民币。2014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11月2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南充市看守所。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嘉检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海强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海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5日晚,被告人赵海强伙同周某(已判)、候俊(高坪公安分局处理)等,在顺庆区汇酒店房内玩耍时,周某因纠纷和李渡镇青年安某发生口角,并彼此较劲,相约在南充市嘉陵区打架。被告人赵海强电话邀约了“胖耗子”、文某均等人。当晚23时许,被告人赵海强、周某、雍某、侯某、龙娃等20多人携砍刀搭乘3辆出租车和两辆跑客运的私车从顺庆区青年街出发,到嘉陵区拦截从李渡到南充来的安某等人。途中,龙娃、雍某等人又到嘉陵区海浪公园江边的一船上借了砍刀数把放在车上。被告人赵海强、周某、雍某等20多人带着口罩、手持刀棒对过往车辆肆意拦截。次日凌晨,被害人唐某1驾驶川R×××××号力帆牌520轿车,被害人唐某2驾驶川R×××××号白色现代牌越野车,被害人于某驾驶被害人舒某的川R×××××号雅阁牌轿车搭乘被害人邰某1和邰某2等人,被害人乐某驾驶川R×××××号白色雪佛兰科鲁兹轿车经过该路段时,被告人赵海强等人追砍车辆并砍伤车上人员,致使被害人邰某1轻伤,川R×××××号、川R×××××号、川R×××××号、川R×××××号车辆受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海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赵海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5日晚,被告人赵海强伙同周某(已判决)、候俊(另案处理)等,在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汇酒店房内玩耍时,周某因纠纷和名叫安某的男子发生口角,二人相约在南充市嘉陵区打架。被告人赵海强电话邀约“胖耗子”、文某均等人。当晚23时许,被告人赵海强和周某、雍某、侯某、龙娃等20余人携砍刀搭乘3辆出租车和两辆跑客运的私车,从顺庆区青年街出发,到嘉陵区拦截从嘉陵区李渡镇到南充市城区来的安某等人。途中,龙娃、雍某等人又到嘉陵区海浪公园江边的一船上借了砍刀数把,放在车上。被告人赵海强和周某、雍某等20多人带着口罩、手持刀棒,对过往车辆肆意拦截。次日凌晨,被害人唐某1驾驶川R×××××号力帆牌520轿车,被害人唐某2驾驶川R×××××号白色现代牌越野车,被害人于某驾驶被害人舒某的川R×××××号雅阁牌轿车搭乘被害人邰某1和邰某2等人,被害人乐某驾驶川R×××××号白色雪佛兰科鲁兹轿车经过该路段时,被告人赵海强和周某、雍某、韩某1等人追砍车辆并砍伤车上人员,致使被害人邰某1等人受伤,川R×××××号、川R×××××号、川R×××××号、川R×××××号车辆受损。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邰某1胫骨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一级;肱骨开放性骨折,为轻伤一级。涉案受损车辆经过修理,川R×××××号雅阁牌轿车修理费为15200元,川R×××××号力帆牌520轿车修理费3650元,川R×××××号白色现代牌越野车修理费1600元,川R×××××号白色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修理费576元。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海强的亲属与同案人周某、雍某、韩某1等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邰某1经济损失6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赵海强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10月17日被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人民币。2014年2月3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簿、立案决定书,证实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于2016年2月6日接到唐某1的报案,称其0时20分许开车经过时,被一群年轻人拦下,用刀、棒等砸损其小轿车。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于2016年2月6日决定立案侦查。2.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赵海强释放证明,证实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于2016年11月22日向南充市看守所送达调取犯罪嫌疑人赵海强的释放证明,赵海强原判处刑罚及释放情况。3.本案被损毁车辆信息及照片,证实被损毁车辆登记及外观情况。4.车辆定位数据统计报表,证实本案案发时被告人赵海强所乘坐出租车位置信息情况。5.车辆修理收据、维修单,证实本案被损毁车辆维修及所花费用事实。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邰某1住院病历、费用结算票据、治疗收据、报告单,证实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16年6月6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邰某1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一级;其肱骨开放性骨折,为轻伤一级。7.收条、协议书、谅解书,证实2016年12月30日,邰某1收到赵海强、周某、韩某1、雍某赔偿款60000元人民币事实。8.抓获经过,证实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经过秘密摸排,在南充市顺庆区咖啡厅内将犯罪嫌疑人赵海强抓获归案。9.人口户籍信息,证实犯罪嫌疑人赵海强已满刑事责任年龄事实。10.情况说明,证实同案犯罪嫌疑人唐某3于2016年4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11.情况说明,证实受害人任某、于某均表示自己受伤轻微且目前并无大碍,案发后也未住院进行治疗。当前两人表示工作繁忙。12.情况说明,证实同案犯罪嫌疑人侯某于2016年8月1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高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13.光盘制作说明,证实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从四川东信公司调取川R×××××号、川R×××××号、川R×××××号的士车在案发期间的监控录像、犯罪嫌疑人从南充市顺庆区青年街出发时的天网监控视频,并利用电脑的DVD刻录光驱将视频资料刻录到光盘中,共刻录光盘一张。14.案件监控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全过程。15.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4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同案犯周某、雍某、韩某1判处刑罚事实。16.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3)顺庆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赵海强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10月17日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人民币。17.尹某辨认赵海强笔录及照片,证实尹某辨认出与其一起犯罪的赵海强事实。18.周某辨认外号“耗子”的男子、侯某、赵海强笔录及照片,证实其辨认出与其一起犯罪的赵海强事实。19.雍某辨认赵海强、外号“耗子”、“龙娃”的男子笔录及照片,证实其辨认出与其一起犯罪的赵海强事实。20.韩某1辨认外号“耗子”的男子、“小马”、王某1、赵海强笔录及照片,证实其辨认出与其一起犯罪的赵海强事实。21.文某均辨认赵海强笔录及照片,证实其辨认出与其一起犯罪的赵海强事实。22.雍某辨认出租车监控拍摄乘坐男子照片,证实雍某辨认案发过程中乘坐出租车的赵海强、莫某事实。23.韩某1辨认出租车监控拍摄乘坐男子照片,证实韩某1辨认出案发过程中乘坐出租车的赵海强、莫某等人事实。24.王某1辨认出租车监控拍摄乘坐男子照片,证实王某1辨认出案发过程中乘坐出租车的赵海强等人事实。2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客观概貌、坐标方位。26.证人唐某3证言,证实2016年4月20日,其因为聚众斗殴被顺庆区刑侦大队抓了,现在被关在南充市看守所。其没有参与过年那段时间在嘉陵区的打架事件。不认识大脑壳、小马、雷某、周某、高脚、龙娃。27.证人文某均证言,证实2016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当时其在模范街的出租房的家里,晚上12点左右“大脑壳”给其打了一个电话,说今天晚上和别人约起打架,你过来帮我打架,你马上到府街黄果树来。其打的到了后,有三个比其小的年轻男子问是不是大脑壳喊的,其说是,他们带其到附近一栋楼的三楼一房间,其看到大脑壳身边站了二十个左右年轻人,其中一个外号叫耗子,其他人不认识。十几分钟左右,二十来人就下楼在路边打车,来了四辆的士,两辆黑车,其上的最后一辆的士车,车上坐了4个人,其都不认识。在嘉陵区会车,银白色的黑车副驾驶的男子就给每个人都发了口罩,然后继续往去。车在过了碧桂园小区后,又下了一个坡,在开了一段路后,就在路边停下来。这时其看见“大脑壳”和十几个年轻人手中拿起刀,大脑壳他们拿起刀砍绿化树,一个年轻人就递给他们车上4个人一人一根棒,并说没有东西了就拿这个。他们车上的人拿树棒后,就都下车在车边站起,同时看到其他车上的人也都基本下车了。他们有的手里拿的刀,有的手里拿的树棒。然后他们就在路边等要来打架的对方的人。几分钟后,有一白一黑的车就向他们驶来,并把车停在这几个车前面。就有人吼对方的车某了,他们中就有人将银白色的车围到并喊人下来,并用刀和木棒打车身,其没有动手,只是在旁边看。他们围着白车打了一会,白车加速开走了并把他们这边站在车前的一个人撞飞了,黑车也紧跟其后开起走了。这两个车跑了后“大脑壳”就喊他们走,其就还是上了原来那个车,这次车上的人不是来时的那些人。车往南充方向走,他们车上坡后,又停了下来。他们这几个车上的人就下去了很多人,但其没下车去。在车上看到他们这伙人就朝路边一辆车跑去,他们跑拢后围着那车就用刀和棒乱砍乱打,并有人在喊什么。对方车上有没有人下来其没有看到。这次他们这伙人下车了两分钟左右,就又上车,其看到自己这车上来的人中有两人拿了刀的,拿刀的人不是开始坐他们车的人。这次打完后,大脑壳就喊他们到顺庆区火车站宏城歌城汇合,到了后大脑壳就叫他们去房间,说了一些表示感谢的话,然后就散了,其就打车回模范街家里睡觉。这两次拦车中,其没有去伤人,也没有去砸车。去打架事先只是准备了刀,看见有几把是小开山刀,另外还有一把关公刀,总共可能有十把左右,是谁准备的不知道。还准备蓝色的口罩,每人发了一个,是谁准备的不知道。28.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16年2月5日晚上8、9点钟的样子,周某给“小马”说李渡有人要打他,问大家帮不帮忙,当时其也听到了,而大脑壳(赵海强)也在一旁帮腔叫大家一起去帮忙打架,当时其也听到了,而大脑壳叫周某拿刀,其和“小白”、胖耗子、小胖、大脑壳等就到顺庆区吃火锅,后去府街的游戏场子等周某他们。其就邀约雍某说周某一会有事,问他去不去?这个话的意思就是问去不去帮周某打架,当时他没有开腔还是打游戏,但后来他还是一起去的。周某和小马先到了游戏厅,小马手里拿的一把很长的关公刀。大脑壳给小马打电话叫他们到高坪区东方花园去拿砍刀,其和周某打的去拿,但是没拿回游戏厅。向某带了一些人到游戏厅来,还带了7、8把刀来的。当时大概有二、三十人都是被叫来打架的,其中其知道的有大脑壳、周某、侯某、向某、小白、雍某、胖耗子等,周某提着其中一个装刀的钓鱼包,另一个谁提的其没看见,他们坐车到嘉陵区海浪公园对面发口罩,不是胖耗子就是周某发的。后坐车到上的那个公交站台旁边,大家下车开始分砍刀,其看见雍某、周某、胖耗子、小马、磊娃、鸭子拿了刀的,向某叫拿了刀的人在附近的树上砍木棒给其他人打架,其当时拿的木棒。差不多2月6日凌晨了,过来了两辆私家车,颜色记不清了,向某他们上前去拦车,打砸车,当时其看见磊娃和向某用刀砍过这两辆车,小胖用木棒砸过第一辆车前面一部分,其中一辆车还把他们一个人的脚撞了。然后过来了一辆白色的小轿车,当时是其把车拦下的,除司机外只有两个女人,就让这辆车走了。又过了一辆的士,其本来想拦下,的士掉头就跑,其用木棒去砸车尾箱的。后上车准备回去,看到前方十几米处停着两辆车,前面的人冲过去把他们踢倒在地上,用刀和木棒打他们,其看见周某用一把开山刀把其中一男子左脚砍了一刀,磊娃用开山刀朝背上砍了一刀,其他人就用脚踢他们。其走到那里黑色轿车旁边开车门,看见是个女的,不像是打架的,就把车门关上。打完后大家坐车到顺庆区宏城歌城唱歌。29.证人侯某证言,证实2016年过年前几天,那天晚上的时候,周某用别人的电话打给其手机,说他在李渡河坝那里被一个叫黄东的打了,叫其去帮忙,其当时没有管他,就继续在家里睡觉,后半夜的时候周某就到其家来睡的,其看见他脸上和身上好像都有点擦伤,第二天中午的时候其和周某坐车到顺庆小西门耍,当天晚上其记得好像在大南街那边耍的时候,电话就响了,对方是一个男的,说要找周某,其就把电话给周某了,周某就和对方吵了起来,之后周某就把电话挂了,周某给其说黄东要从李渡上来收拾他,也就是要打他的意思,其就说看周某想怎么办,周某就说看别人来不来再说。过了一会其和周某就在大脑壳那个游戏厅场子里面耍,另外又有一个电话打到其手机上面,说找周某,周某接过电话又和对方吵了起来,周某说对方已经从李渡上来了,要来收拾他。其说看周某想怎么办。记得过了一段时间,就上来了一个人喊其下去,下楼后看见青年街那里站了很久,认识的有周某、强娃儿、高脚、雍某、小龙娃在那里。下车后周某就把电话还给其,并说对方约在嘉陵碧桂园那里打架,其不记得谁拿了一条烟和一些医用口罩让其发,烟发得差不多大脑壳就过来了,然后一群人就上车出发。当时其记得有两辆私家车,大脑壳和向某就坐的这两辆私家车,其和周某、一个叫希娃儿以及另外一个不认识的男的就坐的的士车,其坐的副驾驶,上车后就有人提了一包装着刀的钓鱼包到后排,其就叫周某拿一把刀,他递了一把,其就把刀放在身边,这个时候黄东那边又打电话到其手机上,说在碧桂园见,然后大家就朝碧桂园那边开去,在车子走的时候,周某和后排几个人在分刀,其记得好像在嘉陵桓子河那里分了口罩,具体情况其记不清楚了,其分了一个蓝色的医用口罩,后来几辆车就在嘉陵滨江大道那加气站集合的,这时候记得好像黄东他们又打电话到其手机上,其就问对方在哪里,并说我们在嘉陵加气站,又和对方骂了几句,说在碧桂园等着,接着他们就坐车往嘉陵碧桂园前面,车开过碧桂园前面下坡路时停在路边,人就下来了,就拿着刀和他们一起去拦车,不记得究竟拦了几辆车,只记得其中一辆车子不停,就用木棒和刀去砸那个车子,那个车子把他们车中的一个叫磊娃儿的人撞了,就往南充方向开去,他们就上车去追那个车。其和一些人就提着刀往南充方向跑,跑的过程中就看见前面他们都下车了,围着一个车附近闹得很厉害。那个车是什么颜色我记不清了,到了之后,就看见那个车旁边躺了一个人,其他的人就叫其上车快走,后面他们就一起到顺庆宏城歌城去了。30.证人邰某2证言,证实其是邰某1的姐,2016年2月6日凌晨20分左右,表弟于某开车去接邰某1,车开到外面和相连路口时,有两名男子站在路中间,每人手上还拿着约有1米多长棒子,有近10公分粗。他们旁边还停了大概3、4辆的士车,马路中间的这两个年轻人拿起木棒向他们车冲过来,他们用手中的棒子敲击车尾箱和车顶,两个追了一会就没追了。其电话将情况告知邰某1。过了一会,邰某1就和他的4个同事开了一辆白色现代车从出来,邰某1和任某下车走来,这时其发现之前停在那两个拦路的年轻人旁边的的士也尾随其弟的车某了,大概有十几个人上来直接和其弟扭打在一起,其表弟去查看情况,这群人中一部分人看到就向其表弟冲了过来,还有4、5个人向其走来,其反锁车门,他们就砸车,砸开后见其一个女的就没动手。后那群人坐的士跑了。其没有受伤,于某左边肩膀被砍了一刀,小腿也被木棒打了。邰某1左边的肩膀被砍去了一小块肉,左臂也被砍伤了,左边小腿被打成了粉碎性骨折,右侧小腿也受伤了,其他人是否受伤其不清楚。川R×××××黑色雅阁车前挡风玻璃被砸碎,右后侧玻璃被砸碎,车顶、尾箱、两侧车身有不同程度被砸的痕迹。31.证人任某证言,证实2016年2月6日凌晨其和邰某1和工地上另外三个工友开工地上老板的白色现代IX35车在接邰某1的姐时,被一群大概20岁左右的人砍伤了,他们一共有20、30人左右,大多数都有染发烫发,他们手上拿了开山刀,有1米多长,有10多公分宽。对方的人是坐的的士和一辆黑色比亚迪车某的。他们最先在砍伤邰某1时还没有对汽车动手,其就跑了,邰某1那里之后发生了什么其不清楚。其左腿、背部和右手臂各被砍伤了一刀,但只是被砍了一道印子,没有皮外伤,都是轻微软组织伤。32.证人于某证言,证实其和邰某1是表兄弟关系,回来参加邰某1的婚礼。2016年2月5日晚上11时许,邰某1打电话说他还在工地上班,没有车回家,叫其与他姐邰某2一起去接他,其驾驶川R×××××轿车,大概是2月6日凌晨20分左右,开车到路口的位置,看见停着四五辆出租车,公路中间站着二十多人,手里拿着木棒或刀,在路上拦车,其以为是讨要工资的这种,但车开到他们面前的时候,就有两个人用手中的棍子敲打轿车,其就开车调头,他们就用棍子打在轿车的尾部,其就给邰某1打电话说不接他了,邰某1说等他。等了两分钟,邰某1就与他们同事一共五个人坐一辆现代IX35车过来,邰某1与任某下来问怎么回事,之前砸车的人就已经过来,有十多人手持棍棒,有人戴口罩,过来什么都没说就开始殴打邰某1和任某,任某见势不对,就跑了,邰某1没有跑掉,被他们用手中的刀和棒子打,还有几个人就砸车打人,然后上出租车跑了,其看见邰某1被打倒在地上,然后就报警,其左肩和小腹受伤了,邰某1肩部、手臂被刀砍伤,小腿骨折,任某右手软组织受伤。33.证人安某证言,证实其小名“雷雷”,2016年过年前一天晚上,接到180××××4736的电话,对方一开口就骂人,双方就骂,喊到府街去。其说好,等到,过了一会又打,说到碧桂园来,其说要得,但并没有去,继续在经典歌城喝酒,12点20分左右,有个183××××9003的未接电话,打过去接电话的是周某,一接就骂人,在和他通话时,我还听见喊人和拿刀,感觉他要喊人打其。后就没有接他的电话了,回家睡觉了。昨天晚上喝酒的时候其朋友黄东用其手机打了电话出去,打给18096904376号码。34.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其是川R×××××的的士车司机,载了几个年轻人到碧桂园去,车上的人和另外几个车的人用刀和木棒打了人。曾到延安路海润滨江小区的地下停车场拿了钓鱼包,听到有刀的声音,有三辆出租车,两辆私车,到了碧桂园,就把口罩戴上了,就听到闹的声音,砰砰的声音,表上153元,收了150的出租车费,还有一辆的士车是川R×××××,另外是川R×××××,共有二十几个人,有个黑夹克男子到处借钱,借刀,找人,叫人买口罩。35.证人尹某证言,证实好像是2016年过年前的事情,那天晚上其在高坪一个歌城喝酒,大脑壳打电话,找其拿了1000元钱。过了一段时间其就听说那天晚上大脑壳他们在嘉陵区碧桂园打架去了,其听高脚说那天是大脑壳组织去的,一起去的还有小马、勇娃、雷某。36.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6年2月5日晚上12点,其在顺庆内小北街祝杨家睡觉。没有听人说过2月6日嘉陵区打群架的事。37.证人吴某证言,证实其不知道打架的事。38.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16年出事前的一两天,其在李渡耍的时候喝多了,侯某也在李渡,去黄某的茶馆去找人,结果其在那里不知道什么事情被打了,离开后就找了几个人去茶馆,就借着酒性放话,说要找人把这个茶馆砸了,然后其就走了,回南充,在人民花园百汇酒店耍,当时一起耍的有“大脑壳”(赵海强)、侯某等,其在耍侯某的手机,黄东就打电话到侯某的手机上,说找其,黄东就在电话里面骂,说其要砸他的茶馆,就在电话里面骂了起来,骂了一会儿他就问其在哪里,要来找,其旁边的大脑壳就叫其把人约起到顺庆区的黄果树那里去,因为黄果树那里有个抓鱼的游戏厅,那个场子是他们看的,那里有他们的兄弟。电话挂了后,其就把手机还给了侯某,然后和大脑壳、侯某就一起到了府街的黄果树那里,但是他们到了之后没有看到黄东,三个人就到他们看管的那个抓鱼的游戏厅去了,当时游戏厅里有王某1,向某,雍某,高脚(韩某1)以及几个不认识的。坐了一会儿,其到人民南路小学对面南洋宾馆301房间拿了两把短刀,放在游戏厅厕所。侯某和大脑壳他们就打电话叫人过来,过了一会游戏厅里面就来了一些人,过一会游戏厅的人都下了楼,大概有二十多个人,其和侯某给大家发烟,侯某当时还给其发了一个口罩。过了一会侯某又和黄东他们通电话,在电话里面骂起来了,最后约在嘉陵区碧桂园那里打架,一共拦了三辆的士车,两辆野租儿车,其和侯某以及两个不认识的人坐上了之前停在路边那辆的士车上,侯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其坐后排中间的位置,上车后看见车上后排用钓鱼那种包装了四五把大砍刀,经滨江大道到嘉陵区,到,下车后各自拿了刀,有人提着刀在路边砍树,大概有十几把刀,没有刀的人就从路边砍下木头棒棒用。其中砸了两辆车都没有停,都加速跑了,还把他们其中一个人撞了。后上车往前面开了一段距离,其就看见路边停了一辆车子,他们车子也就停在了路边,车外面闹得很凶,然后他们车子的人就都下车冲了过去,其下车后没有过去,看见高脚(韩某1)、王某1和一些人就拿着刀在对方车子周围,有人在砍车,有人在砍人。另外一些人拿着刀在马路中间追着人砍。很快他们就回到了的士车和野租上来,大脑壳坐前排,坐在王某1身上的,另外两个人不认识。回来之后他们就在顺庆区宏城歌城汇合,后和大脑壳、侯某、向某四个人一起回到百汇宾馆。大脑壳是他们一起耍的里面带队的,下车的时候他拿了刀的;高脚叫韩某1,好像他砍的是车子;打架用的刀好像是王某1从高坪拿来的,后来在砍人的时候他也在那里拿着刀围着的;因为黄东他们说他们要过来,他们用棒子这些拦车就是要逼停车子,看黄东他们是不是在车上。王某1和高脚他们还围着一个车子砍了人和车子。39.证人雍某证言,证实2016年2月5日23时左右,其与龙娃一起准备回宾馆住,走在顺庆区黄果树位置的时候,就碰到莫某与另外四个不认识的人在一起,莫某与那个李渡的人约好在上打群架,并说他已经有十几个人,想让其也帮他一起打群架,我觉得我与莫某本来就认识,不好拒绝,所以就同意了,龙娃本来与莫某认识,看到其同意了,也同意帮莫某,四辆车从滨江大道走到文峰桥的位置,前面有两辆出租车在那里等,并从其中一辆出租车上卸下了一捆刀和棍,他们就在那个位置下车并捡起刀、棍,其也捡起一把长刀,还有人发口罩,其也拿了一只,车队走到路口时停下并将车调头,都下车站在公路中间等着打群架,看到两辆车,一辆白色,一辆黑色的,从车上下来两三个人,听到有人说,就是他们,就有人拿起刀、棍往前面跑去砸车,也有人用刀和棍打对方的人,当时很乱,没一会儿,就上了车。其坐的一辆出租车,这车上有龙娃、胖耗子以及两个不认识的。周某、向某、佳娃、瘦耗子、杰娃、莫某、狗娃都是坐的出租车,大脑壳坐的私家车。40.证人韩某1证言,证实2016年2月5日晚上10点过11点的样子,其在顺庆区青年街的传奇部落网吧上网,和其一个村的王某1就来网吧找其,叫帮他办事,办事的意思就是说打架。其就说可以,然后就和王某1一起出了网吧门,看见路边停了一辆的士车、一个黑色的私家车和一辆白色的私家车,有十几二十个年纪和其相仿的男的就站在车子旁边,其中认识的有周某、小马、向某、熊娃儿、雷某儿,王某1和其就走过去,周某就一人发了一个口罩,就是医用的那种一次性口罩,一面白色、一面蓝色。拿过口罩后,他们那些人又在路上拦了两辆的士车,就上车准备出发了,其当时是和向某、王某1坐的黑色私家车后排,副驾驶坐的是一个不认识的男的,王某1说是周某和人约起在打架。几个车子就一起开走了,走的是滨江大道到的嘉陵区,在路上的时候其听见大脑壳的声音,他叫几个车子跟上,在路上的时候大脑壳还给其旁边的王某1打电话,说在嘉陵区的加气站那里等。到了加气站那里的时候,就只有两辆私家车和一辆的士车,一会儿另外两辆的士车也开了过来,又一起坐车到了嘉陵区,车子开过碧桂园后又往前面开了一段距离,车子就跟着前面的车子调头停在了路边。这个时候其他车子上面的人就下车了,车上除了其和副驾驶位置上那个男的以外,其他人都下车了。其中有七八个人就拿着刀在路边砍木头棒棒去了。那些人手上如果没有刀的,都拿着木棒棒,另外他们还砍了一些木棒棒丢在马路边上。一群人就拿着刀和棒棒在马路两边站起,一会儿就有一辆黑色的轿车从南充方向开过来,就有人说对方的人车子来了,其就下车拿起路边的木棒棒和一群人都围了过去,那辆车就停在了马路中间,一群人就拿着刀和棒棒让他停车。这辆车坐的男的,对方车子停下来后,一群人就拿着刀和棒棒打这个车子,这个时候对方开车就准备加速撞他们,其就用木棒一下打在车子驾驶员边的引擎盖上,然后对方的车子一下子就开走了。这个时候又有一辆银色的轿车从南充的方向开过来,然后他们拿着刀和棒棒围了上去,并用刀棒打对方的车子,对方就开车把他们其中一个人撞倒在地,然后调头就开车往南充的方向跑了。一些人拿着刀棒跑步去追,一些人就上车去追,其就直接坐在黑色私家车驾驶位后面那个位置,车上又上来了两个不认识的拿着刀的男的,前排副驾驶还是之前那个男的,他一直没有下车,一群人没追着那个车子,然后又有一辆黑色轿车从南充方向过来,那个车子又调头跑了,胖耗子和一些人拿刀去追了一段距离没有追到,就又上了车往南充方向走。车子走了没多远,就发现,马路边上停了一辆黑色的轿车和一辆白色SUV车,一起的小马和几个人就拿着刀下去看车子上的情况,其他车子看到他们车子停了,也把车子停下来。这个时候不知道是小马还是周某说了一句对方车上有刀,几个车子的人都拿着刀和木棒棒下来了。然后对方白色车上后排就下来两个男的,从白色车子右边车门下车的那个男的下车就开始往南充方向的草坪跑,小马和另外几个人就拿着刀去追。从左边车门下来那个人被其他的人围在车子后面砍,这个过程大概一分钟不到,他们的人就全部上车坐车走了,车子走的嘉陵车站后穿洞子到的顺庆区,我和王某1就在老交警一大队对面下了车,然后我们两个就打的到高坪区开了一个房间睡觉。41.被害人唐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6日凌晨,其开牌号为川R×××××的银色现代车沿嘉陵区滨江路从文峰街往李渡方向走回双店。大概接近零时20分左右,经过去文峰政府老路口公交站台时,看到前方停了一辆的士车,路上有两个年轻人,20岁左右,全都戴着一模一样的花口罩,他们手里都拿着一根原木色的木棒,木棒接近10公分粗,一米多长,将车逼停后,叫其把车门打开,就看见前方突然冲出20、30个人的样子,年纪都在20岁左右,手里提着木棒、砍刀,刀在车灯的照射下还在反光,听到车被砍的声音,左侧驾驶室的玻璃被打碎了,就开起车往前跑,视线模糊,挡风玻璃也碎了,感觉车子抖了一下,像碾到了什么东西,只想逃命,跑到了安全的地方,拿起电话就报了警。其与这些人没有任何矛盾和过节,车是银色的,型号是力帆牌520,车子的引擎盖前方被砍了一刀,驾驶室挡风玻璃被敲碎了,副驾驶室挡风玻璃柱子被砍了一刀,右后侧车顶门框被砍了一刀和打了一棒,车尾左侧被砍了一刀,车尾盖上被砍了一刀。42.被害人乐某陈述,今年2月6日凌晨的时候,其开车经过嘉陵区的时候,被一群年轻男子把车砸坏了,当时因为有事情其就走了。43.被害人唐某2陈述,川R×××××是其的车,是一辆白色现代牌IX35越野车。过年的前一天,大概快到晚上12点的样子,其驾车送邰某1、任某还有一个年轻男的。在那个坡坡,看见几辆的士车和很多年轻小伙子拿的刀和木棒。其在邰某1姐姐车子左后方不远处停车,任某和邰某1就下车,后面有吵闹声,其看见之前站在路边的小伙子拿刀和棒往其车子冲过来,其启动车子时那些人就用棒子敲车,后其到派出所报案。车油箱盖被砍,邰某1受伤。44.被害人邰某1陈述,证实2016年2月6日凌晨其在嘉陵区群年轻男子用刀砍伤了,导致左小腿粉碎性骨折。左手肘被砍伤了,右腿小腿、屁股、左边肩膀、背上都被刀砍了,脑袋也被打了一个包,不知道对方是什么人,被打的经过与于某陈述相一致。45.被告人赵海强供述与辩解,证实事情发生在2016年过年的前几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事发的前一天,周某到顺庆来找我说他在汉塘老家被人打了,还说别个要上南充来打他。我就没有理会他,第二天下午的时候周某又找的我,说对方的人晚上要上南充来打他,我就说不可能哦,也没有管他,到了晚上十点过的时候我在孔迩街做完事在吃饭喝酒,当时向某和几个人都在,当时就有人说周某和几个人约起在碧桂园打架,叫我一起去,具体是谁我记不清了,反正是和周某耍的好的一个男的,我就说我事情没有做完,叫他们先走。过了一会儿,我记不得谁打电话给我说他们都在府街等起了,都在等我,叫我找点钱来,这个时候一起的向某就说:你们去打架,我给你们去借刀。我当时不好反对,我就和他一起在孔迩街打了一辆的士,然后一起去延安路的海润滨江地下室去借刀,那个是向某去联系的人,好像外号叫黑子,然后我们就在地下室拿走了用钓鱼包装的刀,具体包里面有几把刀,我记不清了,然后我又给星哥打电话问他借1000块钱,星哥就叫我去高坪一个歌城去拿钱,这个时候我们又在延安路有个地方借了一把刀,具体地方我记不清,之后我们就坐车到高坪区。到了青年街之后我就看见有一、二十个年轻人在那里,我认识的人有周某、侯某、高脚,还有很多人都在,哪些人我记不清了,到了之后我和向某下车之后,给身边一个人几百元钱让他去买烟,我也不记得当时有没有拿钱给他们买东西了,反正到了没有多久我们就上车了,我上的是一辆黑色的私家车,我坐在车子的后排,向某坐的前排。后来我们几个车子就坐到嘉陵区滨江大道加气站那里去等,过了一会儿,我们车子才到齐,之后我们几个的车子就一起开往嘉陵区碧桂园那里,具体几个车子我记不清了,有的士,有私家车。到了碧桂园附近的时候,我们车子又往前面开了一段距离,停在了路边,我们几个车子上的人就下来了,有些人就拿的刀,我当时手上没有拿刀,就到路边拿了支撑树子的木棒,我们一群二十个左右的人手上不是拿的木棒就是刀。当时周某和对方在电话里对骂,周某说的对方到了,我们这群人就在路边拦车,看有没对方的人,具体拦了几个车我记不清了,其中一些人不配合我们检查,我们中的一些人就用刀、棒把这些车子砸了。砸了有几个我记不得了,当时我也去追了的,但是没有砸车。后来我们中一个叫磊娃儿的人被一辆车子撞了一下,然后这个车子就往南充方向走,我们这群人就追着车子就去打,我也去追了的,但是没有打车子,我就和他们上车一起去追撞人的那个车子,等我坐的那辆车快到碧桂园的时候,我就看见磊娃、莫某和一些人围在一辆黑车后面打一个人,等我走拢的时候他们基本就打完了,向某就说的还不快走,我就说走了走了,然后其他的人就都上车走了,我就和莫某以及另外两三个人坐的士车,然后我们一群人就到了顺庆区宏城歌城那里下车,那个时候我身上就只有两三百块钱了,车费是谁给的我记不清了,当天天亮的时候周某、雍某就被抓了,后来没有过多久高脚、侯某、小龙娃儿都被抓了,他们当天都是去打架的。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强伙同他人,持械在公共道路上随意拦截、追逐、砍砸过往车辆和殴打车上人员,致一人轻伤和四车受损,其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海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赔偿被害人邰某1部分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赵海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海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赵海强退赔被害人舒某的车辆经济损失一万五千二百元人民币、被害人唐某1的车辆经济损失三千六百五十元人民币、被害人唐某2的车辆经济损失一千六百元人民币、被害人乐某的车辆经济损失五百七十六元人民币。(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 玮人民陪审员 周明君人民陪审员 李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小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