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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梁志宏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梁志宏,徐丽琴,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2798号申请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孟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完红波,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克明,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梁志宏,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申请人:徐丽琴,女,1971��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申请人: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梁志宏,经理。被申请人: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翔峰,经理。申请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梁志宏、徐丽琴、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梁志宏、徐丽琴、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价值4140622.52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所有的位于蜀山区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贸易中心××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志宏、徐丽琴、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价值4140622.52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正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