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2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何某与房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房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422民初383号原告何某,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埔县。被告房某1,女,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埔县。现在大埔县民康精神病医院住院。法定代理人房某2,系被告房某1的伯父,1956年6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案由:离婚纠纷。原告何某起诉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几天后,于××××年××月××日到大埔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房某1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原告父母已70多岁,无经济来源,属低保户,家庭经济较困难,无法供养、护理被告。据此,���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原告何某与被告房某1自愿离婚。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其武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锋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