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422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何某与房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房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422民初383号原告何某,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埔县。被告房某1,女,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埔县。现在大埔县民康精神病医院住院。法定代理人房某2,系被告房某1的伯父,1956年6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案由:离婚纠纷。原告何某起诉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几天后,于××××年××月××日到大埔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房某1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原告父母已70多岁,无经济来源,属低保户,家庭经济较困难,无法供养、护理被告。据此,���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原告何某与被告房某1自愿离婚。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其武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锋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