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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民终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吕艳君与何海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艳君,安淑云,张继山,何海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艳君,女,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地林口县刁翎镇。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淑云,女,194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林口县刁翎镇。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继山,男,194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林口县刁翎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海荣,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林口县刁翎镇。上诉人吕艳君、安淑云、张继山因与被上诉人何海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艳君、安淑云、张继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吕艳君、安淑云、张继山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1元、191元、141元,分别减半收取70.5元、95.5元、70.5元,分别由上诉人吕艳君、安淑云、张继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先平审判员  李仲斌审判员  钱大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传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