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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全民、肖连红、徐友民、张永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全民,肖连红,徐友民,张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6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秀谷镇秀谷东大道112号。法定代表人:周红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建辉,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徐全民,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执行人:肖连红,女,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执行人:徐友民,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执行人:张永国,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全民、肖连红、徐友民、张永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27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王爱平代理审判员  彭伟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邬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