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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仁江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仁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683号罪犯周仁江,男,1985年1月5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初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黔江区,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09)浙绍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仁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仁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服从分配,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2016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仁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周仁江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仁江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皖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