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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4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雪与陈香艳、陈有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陈香艳,陈有政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4民初949号原告:陈雪,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告:陈香艳,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告:陈有政,男,1951年7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原告陈雪诉被告陈香艳、陈有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陈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雪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撤诉。本案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陈雪负担。审判员  周国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燕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