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伟杰与延寿县六团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杰,延寿县六团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杨伟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延寿县六团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孟庆文,职务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伟杰与被执行人延寿县六团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杨伟杰与被执行人延寿县六团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伟杰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8日作出的(2000)延经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