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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冯金华与马臣飞、甘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金华,马臣飞,甘利伟,张海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183号原告:冯金华,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清丰县。被告:马臣飞,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清丰县。被告:甘利伟,女,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清丰县。被告:张海坤,男,现年约43岁,汉族,现住清丰县。原告冯金华与被告马臣飞、甘利伟、张海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冯金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金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永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柴红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