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执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思远、湖北昊冉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思远,湖北昊冉机械有限公司,张耕,朱成敏,朱瑞娟,范强,陈峰,袁静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思远,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家属院。被执行人湖北昊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路244号。法定代表人张耕,昊冉机械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耕,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朱成敏,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张耕之妻。被执行人朱瑞娟,女,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范强,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朱瑞娟之夫。被执行人陈峰,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袁静君,女,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陈峰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思远与被执行人湖北昊冉机械有限公司、张耕、朱成敏、朱瑞娟、范强、陈峰、袁静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现被执行人湖北昊冉机械有限公司、张耕、朱成敏、朱瑞娟、范强、陈峰、袁静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李思远与被执行人湖北昊冉机械有限公司、张耕、朱成敏、朱瑞娟、范强、陈峰、袁静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张志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柯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