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5089号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宋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2014年4月至2017年4月期间的物业费765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孙某系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五金机电城1号楼4211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77.09平方米,收费标准为1.20元/平方米。被告孙某自2014年4月至2017年4月期间未向原告交纳物业费。孙某辩称:我确系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五金机电城1号楼4211室房屋的所有权人。拖欠2014年4月至2017年4月的物业费属实,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垃圾清理不及时,入户门张贴多个小广告,涉案房屋的屋顶漏水,被告的车库顶棚漏水,造成被告的家具、车辆、衣物被浸泡。要求原告对屋顶漏水进行维修,并赔偿被告的经济损失。本院认为,被告孙某系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五金机电城1号楼4211室的业主,因其已享受到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孙某支付2014年4月至2017年4月期间的物业费765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某辩称,涉案房屋的屋顶及车库顶棚漏水,造成被告的家具、车辆、衣物被浸泡,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因并非物业服务的范围,被告孙某可另案主张权利。被告孙某辩称,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垃圾清理不及时,入户门张贴多个小广告,并提交了照片予以证明,因该照片的拍照地点不能确定,也没有其他参照物可以确定拍照的地点系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服务范围,故对其辩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4月至2017年4月期间的物业费76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