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60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6010宜兴市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6010号之一原告:宜兴市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志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4966347P。法定代表人:汤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季东(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000号中期大厦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02016281D。法定代表人:彭寿,该公司经理。原告宜兴市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XX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XX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225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18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70元,由XX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军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