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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于海涛与姚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涛,姚春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96号原告:于海涛,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姚春雨,住吉林省东丰县。原告于海涛与被告姚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于海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姚春雨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判令姚春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4年10月23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十万元整,作为经商使用,借款期限3个月,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拖欠不还款,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起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现于海涛不能提供准确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海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国红代理审判员  马嘉翊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 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