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与四川路雅达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四川路雅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13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住址:大英县新城区花园干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66029166-7。负责人:蒋旭,行长。委托代理人:曾桢,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四川路雅达科技有限公司,住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马家坝,组织机构代码:59996610-X。法定代表人:龙化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与四川路雅达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18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907元,申请执行费20400元。经查,被执行人虽有房产,但被其它法院先行查封,现我院无法处置,且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成代龙审判员 成才干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