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3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伟与曹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曹欢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874号原告:郑伟,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元,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欢欢,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郑伟与被告曹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郑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伟负担。审判员 贺松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