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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初字第3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臻与高密市万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臻,高密市万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3377号原告刘臻。委托代理人远彬,律师。被告高密市万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月光。委托代理人蔡水鑫,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春祥与被告高密市万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秀丽人民陪审员  范会杰人民陪审员  罗相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台艳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