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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志萍与郭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萍,郭贵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287号原告:吴志萍,女,汉族,生于1959年10月15日,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郭贵杰,男,汉族,生于1961年1月26日,住内乡县。原告吴志萍与被告郭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当事人的争议较大,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冯建晓审 判 员 : 曹 群人民陪审员 :王建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来刚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