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子云、叶洪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云,叶洪杰,赵建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2960号申请人:张子云,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申请人:叶洪杰,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申请人:赵建波,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申请人张子云与被申请人叶洪杰、赵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6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其所有的鲁Y×××××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为本次保全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叶洪杰、赵建波银行存款56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二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56000元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查封张子云所有的鲁Y×××××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毕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曲芸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