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执23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宏、芮鲁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宏,芮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23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宏,男,汉族,1986年10月9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芮鲁宁,男,汉族,1983年6月28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杨宏与被执行人芮鲁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杨宏于2016年8月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52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2541元、保全费17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在审理时已保全了被执行人芮鲁宁名下,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的房产,但该房产已抵押给福建海峡银行五一支行,且抵押金额高达156万元,除此以外,本院经向金融系统、房管部门、工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院(2015)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鄢涵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