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某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2刑初62号公诉机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人民检察院以莫检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永刚、王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5日至19日,被告人张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莫旗尼尔基镇西哈力浅村北山,距该村约2华里处的天然林内,用自家的斧子和折叠刀具砍伐天然柞树,运回家中当柴烧。经鉴定,张某共盗伐天然柞树631株,折合立木蓄积0.626立方米。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1月20日被莫旗森林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对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没有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与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归案情况说明、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擅自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能够自愿认罪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鄂长锁审 判 员 何慧颖人民陪审员 庞艳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