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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7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冶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北京中冶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镇西胡同33号。法定代表人:李维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铂,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冶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胜古庄2号。法定代表人:王彤,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杰,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冶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32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新华审判员  孙 妍审判员  杨 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琳书记员  李月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