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梅珠、蔡永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珠,蔡永义,刘秀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756号申请执行人:王梅珠,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蔡永义,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刘秀珠,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梅珠与被执行人蔡永义、刘秀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梅珠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蔡永义、刘秀珠分期履行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7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丽国审判员 胡于军执行员 李朱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智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