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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3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步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步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397号起诉人:王步根,男,193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本院收到起诉人王步根诉刘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王步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刘玉归还政府给付的“五保”供养费20945元。事实和理由:王步根终生未娶、无儿无女。1995年开始享受“五保”待遇,农村“五保”供养证一直由村组保管,王步根一直未领取到“五保”供养费。直至2015年5月,村里将“五保”供养证给王步根,并向其发放阜宁农村商业银行活期一本通,王步根才享受到政府给付的“五保”供养费。经江苏省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沟支行工作人员调取王步根账户和取款监控录像后得知,自2006年至2015年5月期间,王步根的“五���”供养费20945元全部被本村十组生产组长刘玉领取。另王步根自建房屋的拆迁补偿费用被村部结算,至今分文未得。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提起的起诉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起诉人王步根诉称“五保”供养费被该村十组组长刘玉非法领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案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步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眭清明审 判 员  徐大林代理审判员  郭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