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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2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郝奇亮与陈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奇亮,陈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2执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奇亮,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岩,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郝奇亮与陈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郝奇亮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岩给付欠款11292元、案件受理费6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包文胜代理审判员  史彦彬代理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 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