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执20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南宁市广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杨冬兰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广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杨冬兰,陆戈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20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广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宝路8号茶花园1栋3号铺位。法定代表人:黎红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冬兰,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陆戈柳,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南宁市广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杨冬兰、陆戈柳典当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4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冬兰、陆戈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广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杨冬兰、陆戈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827443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无书记员 周 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