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福金与张慧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金,凤城市凤山经济管理区瀚中农机制造厂,张慧军,李文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732号原告:张福金,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半截沟村民组,身份证号:3729251972********。被告:凤城市凤山经济管理区瀚中农机制造厂,住凤城市凤山经济管理区西沟路***号。经营者:张慧军,男,1987年7月24日,汉族,无业,住凤城市凤凰城办事处中沿委*组060029,身份证号:2106821987********。被告:张慧军,男,1987年7月24日,汉族,无业,住凤城市凤凰城办事处中沿委*组060029,身份证号:2106821987********。被告:李文艳,女,29岁,汉族,住凤城市凤凰城办事处中沿委*组060029。原告张福金诉被告凤城市凤山经济管理区瀚中农机制造厂、张慧军、李文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张福金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