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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振夺、毕士河、包庆伟、黄富贵、毕士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孙振夺,毕士河,包庆伟,黄富贵,毕士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5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向阳路中段。代表人杨旭明,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振夺,男,1971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兴隆岗镇。被执行人毕士河,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兴隆岗镇。被执行人包庆伟,男,1982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兴隆岗镇。被执行人黄富贵,男,1976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兴隆岗镇。被执行人毕士江,男,1967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兴隆岗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振夺、毕士河、包庆伟、黄富贵、毕士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如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尚进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