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华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陕西华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64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华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华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19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传唤到庭后作出还款承诺,从6月起每月还款34000元,十月份将剩余37237元一次付清。因无法在审限内完成,故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6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为按计划还款,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健正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啊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