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甲、胡某某、周某乙、周某丙与被告周某丁、邓某某、颜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邓某某,颜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2民初559号 原告:胡某某,女。 原告:周某甲,女。 原告:周某乙,女。 原告:周某丙,男。 被告:周某丁,男。 被告:邓某某(系周某丁的妻子),女。 被告:颜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胡某某、周某乙、周某丙与被告周某丁、邓某某、颜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胡某某、周某乙、周某丙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胡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甲、胡某某、周某乙、周某丙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某甲、胡某某、周某乙、周某丙负担。 代理审判员 肖敏婧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小双 校对责任人:肖敏婧 打印责任人:吴小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