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2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淑梅与陈启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梅,陈启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296-2号申请执行人刘淑梅,女,1963年9月30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陈启君,男,1951年1月12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淑梅与被执行人陈启君(2016)吉24民终1440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启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吉24民终144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6月19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296-2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启君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淑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进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