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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4执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邓一明、经友贵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一明,经友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4执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一明,男,汉族,住所地全州县,被执行人经友贵,男,汉族,住所地全州县,邓一明与经友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4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经友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邓一明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0.1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经友贵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作出了还款计划。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友贵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邓一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经友贵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邓一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传松代理审判员  蒋金华代理审判员  李泞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盛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