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于淑芬与王森嵩、栾恒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淑芬,王森嵩,栾恒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383号原告于淑芬,女,195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王森嵩,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栾恒春,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成吉思汗路。法定代表人王怀民,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淑芬诉被告王森嵩、栾恒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淑芬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成立审 判 员 李澍琦人民陪审员 邓厚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雪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