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3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3768昆山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与杜春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杜春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3768号原告:昆山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中路233号世茂东一号会所二楼。法定代表人:汤沸。被告:杜春兵,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春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山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昆山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山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02元,由原告昆山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翟献武人民陪审员 冯德华人民陪审员 邹玲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