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行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石卫军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行初102号起诉人石卫军,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收到起诉人石卫军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6月13日向其释明明确诉讼请求,其拒绝修改诉状并坚持起诉。起诉人石卫军请求:1、依法判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和多方串通与台头村村民委员会违法签订的所有《征收土地协议》无效,返还由此获取的违法收入,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落实高速公路安置村民就业用地;依法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高村乡台头村实施撤村建居的批复》,责令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要求台头村委会公开2005年以来的财务管理资料。判令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依法对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给予特殊保护,限期查办已经发生侵害案件。依法将有关违反犯罪事实材料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和刑事责任;2、诉讼费用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承担。本院认为,起诉人石卫军所诉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与台头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所有《征收土地协议》无效的请求,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其所诉其他请求亦不明确,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石卫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翔审 判 员 侯 刚人民陪审员 刘家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