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枣庄恒宇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恒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402民初1449号原告:枣庄恒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东村西华路。法定代表人:陈晓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传生、周转转,山东至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长江路**号。负责人:刘玉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志豪,山东金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枣庄恒宇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宇运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传生、周转转,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志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59,384元、施救费1,900元、评估费3,500元,共计164,784元。2、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9日7时许,原告驾驶员彭亮驾驶鲁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DV8**挂行驶至206国道王庄高速路口路段时与李柏海驾驶的鲁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DV9**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事故经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彭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为其所有的鲁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率险,事故发生时处在保险期间。经评估原告的车辆损失159,384元,为此支出鉴定费3,500元。因本次事故原告支出的施救费1,9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枣庄恒宇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理赔金135,000元。案件受理费1,798元,由原告枣庄恒宇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传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