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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曹永海、王梁、王胜田等12人与潘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永海,王梁,王胜田,王胜忠,王连坡,王友,李凤侠,王胜军,王胜久,王胜学,陈秀云,张发,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315号申请执行人:曹永海申请执行人:王梁申请执行人:王胜田申请执行人:王胜忠申请执行人:王连坡申请执行人:王友申请执行人:李凤侠申请执行人:王胜军申请执行人:王胜久申请执行人:王胜学申请执行人:陈秀云申请执行人:张发被执行人:潘伟申请执行人曹永海、王梁、王胜田、王胜忠、王连坡、王友、李凤侠、王胜军、王胜久、王胜学、陈秀云、张发与潘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6)冀0822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永海、王梁、王胜田等12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永海、王梁、王胜田等12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822执315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执行费予以免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