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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银松与周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银松,周小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775号原告:刘银松。被告:周小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银松与被告周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银松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银松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银松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783元,由原告刘银松承担。审判员  邓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