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青海与任兴东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青海,任兴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227号申请执行人赵青海,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任兴东,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青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兴东委托合同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7年4月30日给付4000元,末执行款8600元,在2017年8月30日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盛守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