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581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熊正良与赵正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正良,赵正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978号申请执行人:熊正良,男,汉族,1970年3月生,住腾冲市。被执行人:赵正翠,女,汉族,1966年2月生,住腾冲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正良与被执行人赵正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5000元,未受偿。现因无法联系被执行人赵正翠,其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