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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峰诉被告王爱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峰,王爱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104号原告:王立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文军,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峰与被告王爱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交纳1350元,由原告王立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林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