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峰诉被告王爱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峰,王爱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104号原告:王立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文军,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峰与被告王爱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交纳1350元,由原告王立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林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