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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3504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宋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宋芳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3504号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566898550U),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西路40号。法定代表人:翁志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赋,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该公司职员。被告:宋芳芳,女,1981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告宋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