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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5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雅丹与吴亚红、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雅丹,吴亚红,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5081号原告:余雅丹,女,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吴亚红,女,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环城西路南段911号。原告余雅丹与被告吴亚红、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余雅丹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雅丹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雅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雅丹负担。审 判 员 楼力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许玲燕 搜索“”